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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

办事依据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
3、《房屋登记办法》
4、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》
5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

办事条件

1、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;
2、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;
3、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;
4、转移登记申请书;
5、申请人身份证明;
6、其他相关资料。
注:1、当事人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需经公证或登记机构鉴证。
2、预告登记后,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,当事人不申请房屋登记的,预告登记自动失效。
3、预告登记后,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查封登记的,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。

办理时限

10天

收费依据及标准

(一)、收费依据: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《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8]924号)。
(二)、收费标准:
1、住宅:80元/件
2、非住宅:550元/件
3、每增加一本共有权证明加收工本费10元

办事流程